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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已阅:3402次  2013-04-15 15:31:52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特别提请注意:母公司注册地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后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由市工商局负责。
 特别提请注意:海淀区内除母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集团由海淀分局负责登记。


                                                                             收费标准
 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成员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集团控股成员为本市企业的提交该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集团控股成员为外埠企业的提交当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股东出资证明原件)。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成员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集团控股成员为本市企业的提交该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集团控股成员为外埠企业的提交当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股东出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委托)书》;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集团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成员企业:(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集团控股成员为本市企业的提交该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集团控股成员为外埠企业的提交当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股东出资证明)。
 变更成员企业名称:(1)加盖成员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成员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名称:(1)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住所: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
 2、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
 3、《企业集团登记证》;
 4、《指定(委托)书》。
 (四)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指定(委托)书》;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母企业公章)。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集团登记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母公司(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
 5、母企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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