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解禁后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自2011年2月起,开始受理限售股转托管业务。
二、 国家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1、征收时间及税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征收对象:
l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l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l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3、征收对象特别说明:
l 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l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l 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l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l 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l 其他限售股。
4、限售股个人客户发生以下转让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l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l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l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l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l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l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l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l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l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5、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股权分置改革前限售股个人客户
根据167号文件的精神,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目前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以下方式,核定限售股个人客户应纳所得税额,并由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成本)×20%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收盘价×减持股数×15%)×20%
(2)全流通后IPO公司发行前限售股个人客户
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成本)×20%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20%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退税
如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