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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办理?

已阅:2620次  2013-04-15 15:28:58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
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
(二)时限
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
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
2.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
除公司(企业)章程和验资证明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不能提供公司(企业)章程和验资证明的出示)
4.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委托代办时出示)
5.
完税凭证原件(已经解缴税款的出示)
6.
结婚证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夫妻关系的出示)
7.
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出示)
8.
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赡养、抚养关系的出示)
9.
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出示)
(二)提交资料
1.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请在正当理由的情形栏中填写相关政策的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
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复印件
3.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复印件
5.
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委托代办时提交)
7.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委托代办时提交)
8.
完税凭证复印件(已经解缴税款的提交)
9.
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提交)
10.
结婚证复印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夫妻关系的提交)
11.
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提交)
12.
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赡养、抚养关系的提交)
13.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复印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提交)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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